•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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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22:00 备注:延时收件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厅5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6939849,028-86939113,028-86919332, 窗口咨询方式: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12345;
实施主体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事项版本 57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5008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000MB1954121J
实施编码 11510000MB1954121J200011500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000MB1954121J2000115008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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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选址
  • 用地预审与选址
  • 用地预审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踏勘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选址意见书附图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市(州)、县(区)初审意见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光盘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项目建设依据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 必要 原件 纸质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规划图纸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1 调规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3 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非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不同层级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应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其中,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因专家评审等存在转外环节,转外时间最长30个工作日;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7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决定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 第五十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可以不办理规划选址的情况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 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要哪些资料,如何获知?

答: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办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办事指南和资料清单,资料清单获取可访问省厅官方网站 (http://dnr.sc.gov.cn/scdnr/scxzsp/2020/9/29/567c1bc2c520491892175f11da6643a0.shtml)。

3 问: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的情况有哪些?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使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4 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是依申请办理。由建设用地单位(即业主)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或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因此,用地预审的责任主体是提交申请的用地单位,并且申请单位要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 问:办理用地预审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精神,我省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

6 问:哪个阶段的项目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答: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批复之前、备案之后进行申请。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申请办理;核准类项目在核准批复前办理;备案类项目在备案批复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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