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