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2014年5月17日)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0日); (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第1号,2013年5月9日);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2015年5月1日)第一条“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八条“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八)《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2014年10月11日)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