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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发布时间:2016-04-06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经征求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等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2013年5月24日
 

       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

  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兼并重组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南。

  一、工作思路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之间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企业。由于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遗留诸多问题的影响,且兼并重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关键是抓住主要矛盾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核心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借鉴兄弟省份经验,结合我省煤炭发展实际,确立推进兼并重组的工作基调和整体思路,即:“尊重市场主体、加大政策引导、强化约束手段”。

  首先,要尊重市场主体。既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支持鼓励所有煤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企业自主决策是否参与兼并重组、选择兼并重组对象和方式,减少行政干预,严禁代替企业“拉郎配”,使企业真正实现兼并重组。第二,要加大政策引导。既要严格执行企业规模(可有多个煤矿)不低于30万吨/年的准入标准,引导企业规模化发展;又要认真落实和研究出台资源配置、财税扶持、资金、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第三,要强化约束手段。在依法打击煤矿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好煤矿生产、安全等行政许可的行政约束作用。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30万吨/年规模的企业所属小煤矿未参与兼并重组的,暂停办理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并实施暂扣相关证照、停产(停建)整顿和停止火工品等措施。

  二、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到2015年底,所有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可有多个煤矿)不低于30万吨/年(经测算,全省煤矿企业数量将减少到300个以内),这既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也是顺利推进该项工作的核心措施。

  重要任务。梳理和执行国家已出台促进煤炭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强化政府源头监管;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有机结合企业兼并重组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逐步解决遗留问题,促进我省煤炭行业科学发展。

  三、工作程序

  (一)第一阶段:制订方案(2013年6月底前)

  1、宣传发动。各地(可以县为单位)政府应组织本地区所有煤矿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宣贯大会,重点宣传能源发展形势、煤炭发展政策、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等内容。核心强调,2013年6月底前,未达到30万吨/年规模的企业所属合法小煤矿(生产、在建)未参与兼并重组的,暂扣其相关证照,并暂停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并实施停产(停建)整顿和停止火工品等措施。

  2、签订初步协议。各地(可以县为单位)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本地区煤矿企业面对面协商签订兼并重组初步协议,并根据工作安排明确协议签订时限,最迟不得晚于今年6月底前方案审查和上报备案的时间。要平等对待所有合法煤矿企业,严禁搞“拉郎配”和“假兼并重组”。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采取小煤矿企业之间联合重组等有效方式,也要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等优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

  3、制订实施方案。各产煤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牵头协调机构,汇总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情况(主要分三类:现已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企业,已签订兼并重组协议可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企业,未达到且未签订协议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统筹考虑本地区资源赋存条件、开发现状、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订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应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各矿处置意见)。

  4、审查批复方案。各产煤市(州)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煤炭相关产业政策和“川府发〔2013〕15号”文件等要求,研究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对未达到30万吨/年规模的企业所属小煤矿且未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应明确处置意见和限期淘汰时间),审查通过后及时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限期淘汰煤矿名单等要及时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5年6月底前)

  1、签订完善兼并重组协议。煤矿企业根据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按照“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开展资产确认。对资产无争议的,按双方达成的收购价款执行。对资产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兼并重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确认后,参与兼并重组各方签订正式的兼并重组协议,开展产权比例确认、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公司章程等前期工作。

  2、组建新企业(集团)。煤矿企业根据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

  3、办理相关证照。新企业(集团)和所属煤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变更采矿许可证、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应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公司化运作机制。

  (三)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15年12月底前)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完成后,各产煤市(州)对完成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及时检查验收,重点对兼并重组主要标准进行核查。即: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规模是否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是否落实了资源、资本、生产、技术、安全、经营、组织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的同一责任主体。

  同时,各产煤市(州)政府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兼并重组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对兼并重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奖惩。

  四、相关问题说明

  (一)煤炭产业发展政策与兼并重组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十二五”乃至较长一段时期占我省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比重均约50%(全国占70%以上),其健康发展关系能源稳定供应和经济安全。同时,煤炭又是一个高危特殊行业,其科学发展核心是安全,行业监管关键在源头,安全生产主体在企业。“十五”末以来,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部署开展的整顿关闭小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既是不同阶段促进煤炭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也是解决前一阶段遗留问题的根本举措。整顿关闭是为解决煤炭长期粗放发展所积累的煤矿“多、小、散、乱、差”等突出问题,逐步规范煤炭安全开发建设秩序;资源整合是为解决关闭过程中遗留的资源浪费和安全技术条件差等问题,提高单个煤矿(矿井)规模准入门槛,强化政府“源头”监管责任;兼并重组是为解决资源整合过程中,遗留的单个矿井规模难以提高且抗安全风险能力差等问题,支持做大做强企业(可有多个矿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

  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三个不同阶段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整顿关闭及资源整合有利于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必将促进淘汰关闭落后小煤矿。同时,国家出台的煤炭产业政策是连续性的,相关政策措施都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特点,又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情况。特别是兼并重组作为近十多年来煤炭工业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之一,其根本是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其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安全发展水平,最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实践表明,这既符合煤炭工业特殊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客观要求,也符合逐步解决我省煤矿多、小、散、乱、弱等现实问题。因此,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准确把握转变煤炭发展方式变革的方向,正确理解国家出台的煤炭产业政策,切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煤矿建设项目准入标准与源头监管

  煤矿最低规模。煤矿(常指单个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在建矿井(指获得核准或审批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及拟建矿井(指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发展规划要求且已获准国家或省上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项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为: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即新建煤矿项目规模必须为15万吨/年及以上;15万吨/年以下的合法生产矿井要实施改扩建,其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否则不予批准实施改扩建,仍执行原生产规模);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源头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等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准入标准不能降、核准程序不能省、审批管理不能乱。兼并重组后需进行改扩建的煤矿必须按新建煤矿项目一样,既要执行年产规模不低于15万吨的标准,又要切实履行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而且任何部门不得有变相审批和增加行政许可等违规行为。

  (三)煤矿企业规模准入标准与主要目标

  煤矿企业最低规模。煤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煤炭资源开采的企业(可有多个煤矿)。煤矿企业规模指煤矿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拟建矿井生产能力之和。到2015年,我省所有煤矿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与此前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十一五”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 是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提高矿井的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主要涉及资源赋存和开采技术等客观条件)完全不同,是以资源为基础、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有效方式,做大企业规模和提升整体发展水平,主要涉及多方利益格局和调整。

  煤矿企业数控制目标。我省现有的1090个煤矿企业产能规模约1.4亿吨/年(包括已批复但未建成的整合技改煤矿新增加的设计能力),其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约占60%。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2013年6月底完成首轮评估)、继续加大淘汰落后和整顿关闭小煤矿等工作,按企业最低规模30万吨/年测算,到2015年底煤矿企业总数将不会超过300个(此为全省兼并重组总体工作目标,没有分解下达各地企业控制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可以跨行业、跨区域,且以企业市场行为为主,给各地分解下达企业控制数既有误以为是硬“下指标”,也在基层具体工作中无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事实上,严格执行煤矿企业(可有多个矿井)最低规模准入标准,是顺利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关键和根本措施,也是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因此,各产煤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现有煤矿企业总规模和最低规模标准,提出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数量控制目标,作为宏观掌握情况和研究问题的依据,但不宜给产煤县(市、区)分解下达企业数控制目标任务。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与淘汰落后

  正确看待小煤矿问题。既要充分认识到小煤矿是我省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份,甚至还是一些困难地区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又要看到小煤矿生产力水平低、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突出问题,应实事求是,淘汰关闭一批、整顿提高一批、兼并重组一批,促进小煤矿规范有序发展,以适应新时期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要求,发挥小煤矿在实现煤炭产需平衡和发展地方经济中的作用。

  市场化淘汰落后产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是主体,市场化为准则。一些条件较差且落后的小煤矿,自身无力兼并别的煤矿企业、或不被别的煤矿企业兼并、或不愿参与兼并重组,必将面临市场化淘汰。应“先停产停建、再淘汰关闭”和“疏堵结合,确保安全”。2013年6月底之前,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企业所属小煤矿仍未参与兼并重组或未签订兼并重组初步协议的,暂停生产或建设,并暂扣相关证照,严防其非法生产。在这期间,既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措施引导退出,也可参与兼并重组进行升级改造。对未达到30万吨/年企业规模且未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限期淘汰,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于2013年底前淘汰关闭,其余煤矿于2015年6月底前淘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