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一)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见示范文本11-1 (二)探矿权许可证,见示范文本,11-2 (三)探矿权人公司营业执照,见示范文本 11-3 (四)安全专篇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见示范文本11-4 (五)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送审稿 见示范文本11-5。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安监局组织审查; (三)合格的,由省安监局下发批准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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