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三、交通运输。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六)《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
(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川府发〔2017〕43号):“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
(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二、许可准入类(十九)135.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十)《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川发改审批〔2019〕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