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