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一)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二)超出国家标准及超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设计情况的报告 (三)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三套)
(一)申请人向项目管辖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齐全性初审后,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专项论证的书面申请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专家论证意见 (五)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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