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0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四川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工艺、工程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对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初步设计概算表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上报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文本
(一)申请人向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沼气工程科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二)省农能办沼气工程科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说明原因,申请人可按要求补充完善材料 (三)省农能办沼气工程科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集中评审,出具修改意见,及时通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善,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由省农能办统一报省农业厅下达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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