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农办计[2016]50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由农业部审批地方承担的项目,将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上报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文本
(一)申请人向省农业厅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二)省农业厅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说明原因,申请人可按要求补充完善材料 (三)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集中评审,出具修改意见,及时通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善,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由省农业厅下达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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