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农办计[2016]50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由农业部审批地方承担的项目,将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下放竣工验收权限。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四川省农业厅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四川省农业厅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三)四川省农业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四)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省农业厅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四川省农业厅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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