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五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四条:“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三条:“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五)《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