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来源:价格处 发布时间:2021-07-19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
二、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比照行使县及县级市的管理权限(市统一定价的项目除外)。
三、价格管理权限调整后现行定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开展。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5日印发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