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社会发展处 发布时间:2021-08-0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持续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4日至8月1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社会发展处?吉平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
邮 ?编:610021
邮? 箱:2102970207@qq.com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附件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进一步扩大“一老一小”服务有效供给,持续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家庭和谐,制定我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持续健全体系、创新机制,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有效促进“一老一小”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全省新增托位11.3万个、每千人口托位达到4.5个以上,新增养老床位XX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供给更加便利可及,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健全服务体系
(一)加强科学规划布局。结合“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制定全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推进城市建设规划与养老托育专项规划统筹衔接,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优化县级失能特困老人养护院、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布局,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
(二)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和共享公益课程,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育幼技能培训。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
(三)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建设集养老、托育等于一体的社区服务综合体,打造全龄互动社区。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依托社区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早期发展干预。提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
(四)提升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和消防安全改造提升,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妇幼保健院、儿童福利院等设立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加普惠养老托育服务,认定一批示范性普惠养老、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养老托育机构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
三、创新体制机制
(五)推进公办养老托育机构改革。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租赁经营、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托育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托育服务企业,引入专业化团队实行企业化管理。探索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县级直管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养老服务资源整体打包托管运营,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基础上,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六)深化城企联动合作。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各地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有效降低养老托育服务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使广大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多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普惠托育示范城市建设。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等方式,创新养老托育领域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可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形成共有产权,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运营管理。
(七)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进一步摸清全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资源底数,落实“应改尽改、能转则转”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主要采取划转整合方式,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建设运营,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使用。
四、丰富发展业态
(八)深化医养有机结合。推进医养结合示范省建设,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中心,支持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医养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九)促进康养融合发展。研究制定康养服务产业培育方案,促进养老服务与教育培训、健康管理、文化、旅游、家政、体育等幸福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康养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因地制宜发展阳光康养、森林康养等“候鸟式”“度假式”健康养老模式,推动“养老养生+现代农业”、城市养老综合体等新业态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旅居养老目的地。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加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搭建四川老年教育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
(十)发展智慧健康养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服务模式。鼓励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和服务平台。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建设一批老年群体数字化生活体验场所,打造一批“智慧养老院”和“智慧养老社区”。
(十一)推进养老托育产品提质升级。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提升“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养老监护设备等智能养老设备和相关适老化产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数字化转型,推动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鼓励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支持成都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二)加强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研究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允许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中被撤并乡镇闲置用房进行统筹安排,鼓励改造用于养老托育服务。
(十三)落实财税价格支持政策。完善生育津贴制度,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同步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保障,建立完善养老和托育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发挥健康养老投资基金等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养老托育服务投资力度。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总额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发展。细化落实养老托育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养老机构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
(十四)强化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调整优化养老托育学科专业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置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婴幼儿发展和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深化校企合作,培育养老托育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把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等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在老年照护等领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加快培养养老托育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推广“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
(十五)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养老托育特色信贷产品,探索提供优惠利率支持,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创新项目收益或资产证券化类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投资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设立办事指南,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养老产业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借助第三方力量开展人口趋势和养老托育产业发展前景预测,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等形式服务“一老一小”产业发展。
(十七)强化行业综合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和监管流程,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监管,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红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开展专项排查。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十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发展养老托育领域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引导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购买养老托育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养老托育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导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十九)建设全龄友好环境。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并加装电梯。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加强老年友好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将养老托育服务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统筹纳入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系统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十一)开展试点示范。遴选积极性高、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创新重点联系城市建设,支持在服务体系、体制机制、业态模式、要素保障、全龄友好环境等方面探索创新。扎实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国家示范城市、省级示范县(市、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有序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等试点示范。
(二十二)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政府支持、多方参加的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浓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跟踪分析,健全“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结合“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制定全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2 | 推进城市建设规划与养老托育专项规划统筹衔接,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 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 | 优化县级失能特困老人养护院、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布局,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 | 民政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 | 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和共享公益课程,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5 | 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依托社区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早期发展干预。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6 | 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建设集养老、托育等于一体的社区服务综合体,打造全龄互动社区。 | 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7 | 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 |
8 | 提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 | 民政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9 | 加强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和消防安全改造提升,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 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0 | 支持妇幼保健院、儿童福利院等设立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1 |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加普惠养老托育服务,认定一批示范性普惠养老、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养老托育机构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2 | 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租赁经营、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托育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托育服务企业,引入专业化团队实行企业化管理。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3 | 探索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县级直管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养老服务资源整体打包托管运营,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基础上,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民政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4 | 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各地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普惠托育示范城市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5 | 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等方式,创新养老托育领域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可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形成共有产权,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运营管理。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6 | 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7 | 深化医养有机结合。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民政厅、省医保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8 |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9 | 发展智慧健康养老。 | 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商务厅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0 | 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提升“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数字化转型,推动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鼓励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 | 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科技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1 |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养老监护设备等智能养老设备和相关适老化产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 | 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省残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2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3 | 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支持成都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 | 民政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残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4 |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 自然资源厅牵头,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5 | 研究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 |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6 | 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允许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 民政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7 | 支持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中被撤并乡镇闲置用房进行统筹安排,鼓励改造用于养老托育服务。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8 | 完善生育津贴制度,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同步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保障,建立完善养老和托育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 |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9 | 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0 | 发挥健康养老投资基金等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养老托育服务投资力度。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总额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发展。 | 财政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1 | 细化落实养老托育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 四川省税务局牵头,财政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2 | 养老机构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3 | 调整优化养老托育学科专业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置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婴幼儿发展和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 | 教育厅牵头,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参加 |
34 | 深化校企合作,培育养老托育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5 | 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把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等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在老年照护等领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6 | 加快培养养老托育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推广“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 | 团省委牵头,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7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养老托育特色信贷产品,探索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 人行成都分行牵头,四川银保监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8 | 创新项目收益或资产证券化类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投资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 | 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39 | 完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设立办事指南,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 省政府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0 | 认真做好养老产业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 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1 | 借助第三方力量开展人口趋势和养老托育产业发展前景预测,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等形式服务“一老一小”产业发展。 |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42 | 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和监管流程,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监管,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3 |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红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4 |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开展专项排查。 | 公安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5 | 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6 | 大力培育发展养老托育领域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引导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购买养老托育服务的范围和规模。 | 民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7 | 充分发挥养老托育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开展机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引导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 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8 | 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并加装电梯。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 |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等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9 |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妇联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50 | 加强老年友好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51 | 开展试点示范。 |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52 | 健全“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 |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