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68号)
来源:价格处 发布时间:2021-10-09
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1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1年10月9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2021年10月9日)
品名 | 一价区 | 二价区 | 三价区 | ||||||
最高批发价格 | 最高零售价格 | 最高批发价格 | 最高零售价格 | 最高批发价格 | 最高零售价格 | ||||
元/吨 | 元/吨 | 元/升 | 元/吨 | 元/吨 | 元/升 | 元/吨 | 元/吨 | 元/升 | |
89﹟汽油(国Ⅵ) | 8995 | 9295 | 6.88 | 9095 | 9395 | 6.95 | 9195 | 9495 | 7.03 |
92﹟汽油(国Ⅵ) | 9553 | 9853 | 7.41 | 9653 | 9953 | 7.49 | 9753 | 10053 | 7.56 |
95﹟汽油(国Ⅵ) | 10110 | 10410 | 7.92 | 10210 | 10510 | 8.00 | 10310 | 10610 | 8.07 |
0﹟车用柴油(国Ⅵ) | 7995 | 8295 | 7.02 | 8095 | 8395 | 7.10 | 8195 | 8495 | 7.19 |
﹣10﹟车用柴油(国Ⅵ) | 8493 | 8793 | 7.44 | 8593 | 8893 | 7.52 | 8693 | 8993 | 7.61 |
注: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3.普通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
4.阿坝州所属汶川县、理县、茂县以及凉山州、攀枝花市行政区域为二价区,阿坝州除汶川县、理县、茂县以
外的其余10个县以及甘孜州行政区域为三价区,二三价区以外的其他市行政区域为一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