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社会规〔2022〕519号)
来源: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发布时间:2022-09-23
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21—2030年)》(川委厅〔2021〕35号),规范和加强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
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21—2030年)》(川委厅〔2021〕35号),规范有序推动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的民族自治地区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州级或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州级中心血站,乡镇卫生院。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一)州级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中心血站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二)县级公立医院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妇幼保健机构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乡镇卫生院,床位数控制在20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300—1100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万元测算。
第五条 原则上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项目在最高限额内按照总投资的80%安排,其余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配套;其他民族地区项目总投资在最高限额内全额安排,超出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配套。
第六条 在同一规划期内,中央预算内资金可以补助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建设,省预算内投资补助不重复安排。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不重复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按照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谋划储备一批项目。
第八条 申报年度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相关规划,规模适当、布局合理;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已落实,无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九条 申报年度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复;
(四)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五)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六)地方政府关于落实配套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按期开工承诺函。
第十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程序联合上报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对各地申报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后,按程序报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定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和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按规定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环保、安全控制。
第十四条 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应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省预算内投资补助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当每月10日前调度项目以下情况,并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等。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省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的;
(三)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
(四)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七)拒不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未尽条款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